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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标准一鉴表
序号
许可项目
设定依据
项目收费依据
具体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依据
1
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企业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50元。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2
公司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
3
分公司设立
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4
分公司变更
5
公司年度检验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年度检验费为50元
6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金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金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
7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费的缴纳数额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企业法人的变更登记,收取一百元。
企业法人增加注册(资金注册),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已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
8
企业法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三款
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一百元。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
9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三款